注销分公司流程如下:
1、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共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证明;
2、准备办理注销登记的材料,注销登记材料需要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出具相关材料;
3、提交材料;
4、注销国、地税税务登记证,需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所有国、地税有关材料和备案公章。
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